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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后还能不能“反悔”?

时间: 2024-05-06 21:50 分类: 新闻资讯 来源: [转载] 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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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工伤“私了”后还能不能“反悔”?(主题)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合肥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件(副题)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雅雯

“五一”期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8起合肥法院优化用工环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唐某与合肥某商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宁某与芜湖某劳务公司劳动争议案受到广泛关注。

竞业限制义务不应扩大至一般劳动者

2015年8月10日,唐某入职合肥某商业管理公司,从事新车车辆上牌工作。2017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唐某从公司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该公司所在地区从事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等相关业务或以其他方式为其他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2021年10月,唐某与某商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唐某在某二手车管理公司工作几个月,从事综合岗。随即,某商业管理公司以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唐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及支付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某商业管理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唐某系某商业管理公司负责在车管所上牌点给车辆上牌的工作人员,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同时,唐某的工作内容并不涉及商业秘密,其不属于法定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双方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过于苛责,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悖,该协议应为无效,故法院判决唐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支付违约金。

免除赔偿义务的工伤和解协议无效

2021年8月17日,宁某在从事安装工作时不慎从高空摔下导致受伤。同年9月7日,芜湖某劳务公司(甲方)与宁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乙方同意收到工伤保险基金核算支付的费用后,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其他任何费用,乙方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解决完毕。本协议为一揽子最终解决协议,一经签署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或撤销。

后宁某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八级。宁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芜湖某劳务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芜湖某劳务公司应支付宁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芜湖某劳务公司不服,起诉至肥西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2021年9月7日宁某在《协议书》上签字,但此时宁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尚未鉴定,宁某对其所受事故伤害的后果、伤残等级均缺乏客观判断及合理预见,且工伤保险责任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责任,案涉《协议书》中将芜湖某劳务公司应承担的工伤赔付项目全部免除,远低于法定工伤赔付标准。故芜湖某劳务公司以该协议书主张免除自身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不能成立,法院判决,芜湖某劳务公司支付宁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